青岛:非营利民办中小学出资人可获政府奖励

  本报讯(记者 孙军)近日,青岛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青岛市教育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出资人奖励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投资额特别大的出资人可以得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政府奖励。该《办法》旨在激发和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教育,推动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据悉,《办法》共分5章14条,主要包括奖励范围、奖励项目和标准、工作程序、监督处罚等方面内容。奖励范围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办学许可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奖励项目及标准:奖励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出资人的资金,包括公共财政奖励资金和学校办学结余奖励资金。其中公共财政奖励资金按管理权限由市、区(市)两级分别负担。一是公共财政对举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投资额特别大的出资人进行奖励。出资人举办中小学校,以举办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投入达到1.6亿元、完全中学达到1亿元、独立高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达到8000万元、独立初中或小学达到6000万元为起点,分别给予不高于出资人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后年度追加出资额按照上述比例提取奖励。出资人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出资人;也可用于本学校发展,改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教科研培训等。后者可作为出资人的出资额。二是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出资人办学结余奖励。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在扣除当年办学成本、社会捐助、国家奖补资金、预留学校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每年可以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以出资人累计出资额为基数,按不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的办学结余。
  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资人不得申请奖励资金: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办学的。